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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傑棠:數字經濟進化論:兩大定律的極限和下一個定律猜想

發布時間:2022-12-09 發布來源: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

众所周知,数字经济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泰普斯科特(Don Tapscott)于1996年在其著作《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前景与风险》中率先提出的,但是数字经济的萌芽则始于20世纪50年代晶体管的发明人肖克利入驻斯坦福工业园,即今天的硅谷。从那时起,今天讲的“数字产业化”的核心支柱---包括半导体、芯片和后来的操作系统等软件---逐步发展起来,至今仍是数字经济的底座和基石。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互联网经济时代正式来临,一直发展出如火如荼的“消费互联网”,成为“产业数字化”的主力军。经过60多年的“进化”,当前的数字经济似乎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新技术、新概念和新模式令人眼花缭乱,向未来一眼望去到处都是火种,但似乎谁也不确定新的主赛道在哪里。如果說“數字産業化”和“消費互聯網”時代的本質規律分別是摩爾定律和梅特卡夫定律,那麽驅動數字經濟進化到新型態的下一個定律是什麽?



01





支撐數字産業化發展的摩爾定律遇到極限了麽?


提出摩爾定律的是1956年追隨肖克利來到美國加利福尼亞的年輕人戈登?摩爾,是後來創辦仙童半導體公司的著名的矽谷“八叛逆”之一,也是英特爾(Intel)的共同創立者。1965年,摩爾在《電子學》雜志35周年專刊上寫了一篇名爲“讓集成電路填滿更多的元件”的短文,提出了基于實踐數據觀察和預測的所謂“摩爾定律”,即集成電路芯片上所集成的電路的數目,每隔12個月就翻一番,後來逐步演化爲每隔18-24個月翻一番,再後來又加上了經濟含義,即單位晶體管的價格會每兩年減少一半。摩爾定律助推了半導體和芯片産業蓬勃發展的黃金時代,盡管也曾産生過很多爭論,但仍然被奉爲電子信息産業的核心規律。

那麽已經年過半百的摩爾定律今天是否已經遇到了瓶頸?對這個問題産業界仍然是衆說紛纭。比如英偉達的CEO黃仁勳就明確提出摩爾定律已“死”的觀點,而且認爲“死得很徹底”,理由是芯片價格不會再隨時間大幅降低,甚至會貴很多。其實摩爾本人也講過,任何以指數增加的物理量都會接近某種極限,摩爾定律不會一成不變。但英特爾的CEO基辛格就堅持認爲摩爾定律不但活著而且活得很好,英特爾在摩爾定律的軌道上還至少能前進十年。

導致摩爾定律遇到極限的因素存在于自然和人爲兩個方面。一是技術因素,當半導體工藝制程的特征尺寸不斷變小時,如果沒有新賽道的誕生,一定會遇到物理邊界的障礙,從而到達極限。二是政治因素,美國動員發達國家俱樂部推行技術保護主義和技術“脫鈎”,以所謂的“新産業政策”給予大量補貼,想把更多的電子信息先進制造業企業拉回發達國家,這本身是不符合全球化經濟規律的,必將拉高全球半導體制造業的成本,從而使摩爾定律在經濟規律上失效。

如果用一句話來總結就是,我們已經看到了摩爾定律的極限,盡管還沒有觸碰到


02





支撐消費互聯網膨脹的梅特卡夫定律遇到極限了麽?


梅特卡夫定律體現了梅特卡夫本人的思想,但並不是由他本人正式提出的。梅特卡夫也是技術出身,是著名的以太網的共同發明者之一,又是3COM公司的創始人。于1979年創辦3COM公司後,梅特卡夫在營銷實踐中提出,隨著賣出網卡數量的增加,由網卡構成的網絡價值不是簡單地線性增長,而是呈指數增長。這一思想最終由喬治·吉爾德于1993年系統闡述並正式提出,並命名爲“梅特卡夫定律”。

起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末的互聯網大潮,尤其是到新世紀以來、智能手機橫空出世後“消費互聯網”蓬勃壯大的時代,無疑爲梅特卡夫定律的偉大預見性做了曆史的注腳。梅特卡夫定律所蘊含的規模遞增和範圍經濟效應在雙邊市場互聯網平台體現得淋漓盡致,所以我們才看到衆多互聯網平台企業在發展初期以補貼、不掙錢的方式做大網絡規模,在持續虧損的情況下市場估值卻不斷增加,背後的風險資本通過持續投入支持了這一過程。這種模式之所以可以成功,就是因爲網絡做大後會産生價值指數增長的梅特卡夫效應,這與工業時代企業的增長路徑有著根本的區別,同時也帶來了新興資本市場上市規則的變革。

但是,從當前發展趨勢來看,梅特卡夫定律遇到的最大障礙,就是超大網絡的中心—超級平台産生所帶來的控制潛力和負外部性引起的各方面警覺。

一是來自政府的監管。近幾年來,盡管理由、邏輯和方式並不相同,但我們可以觀察到世界主要國家的政府都在加強對互聯網超級平台的監管。美國政府在加強對超大平台的反壟斷調查,主張反壟斷的學者已經進入政府決策機構,對平台影響選舉等問題的警惕也在不斷加強。歐盟率先出台了一系列數據治理的法律法規,以結構主義的邏輯在法律中提出並確立了大型平台的“守門人”職責。我國對互聯網平台的壟斷、不正當競爭和資本無序擴張等問題也正在加強監管。這都對互聯網平台在梅特卡夫效應激勵下的不斷擴張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再加上世界各國的數據治理規則並不一致,甚至在數據跨境流動、個人隱私保護、數據本地化等很多問題上存在沖突性主張,進一步限制了互聯網平台的國際化擴張,使梅特卡夫效應的全球化困難重重。


二是來自用戶端的分權主張。盡管對數據等權屬問題的爭論還在持續,但廣大用戶對互聯網平台事實上掌握很多數據權利的現實的確存在很多不滿。隨著區塊鏈等技術的發展,元宇宙、Web3.0等概念的提出,去中心化、以智能合約部分替代平台定約、強化用戶端權利主張的新型超大網絡已經開始從幻想向現實邁出跬步。雖然元宇宙可能最終還是要靠平台來提供虛擬空間,但平台是否還會像過去那樣擁有強大控制力和影響力,恐怕要打個問號。這反過來意味著平台不一定再有那麽大的積極性將網絡迅速做大,梅特卡夫定律也許會失去來自平台的部分動力。


總結一下,梅特卡夫定律也許沒有遇到理論上的極限,但一定遇到了現實中的障礙。


03





如果梅特卡夫定律不適用于産業互聯網,那麽數字經濟的下一個定律是什麽?


在經曆了如火如荼、余熱仍熾的“消費互聯網”熱潮後,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專家都認爲互聯網的下半場應該從2C爲主轉向2B爲主,在企業需求中開發新的“藍海”,因此將未來的希望寄托在“産業互聯網”或者“工業互聯網”上。但經過了幾年的實踐探索後,不難發現,即便有了“新基建”的強力加持,這個下半場仍然走得步履維艱。那麽,這條路徑走錯了麽?

站在今天的時間點上,筆者認爲“産業互聯網/工業互聯網”對了一半:2B的大方向是對的,但是靠梅特卡夫定律驅動的“互聯網”效應卻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用武之地。首先,B的數量是遠遠小于C的,盡管一個企業的數據量要遠大于一個消費者,但産業互聯網的節點數存在一個有限的天花板則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其次,盡管也有相對通用的産業互聯網,比如辦公自動化、財務雲等等,但是根植于垂直領域的深入應用才應該是産業互聯網和工業互聯網的靈魂。而垂直領域“1米寬、100米深”的特點就再次限制了網絡的節點數擴張。再者,企業端的信息化難度要遠遠大于買一個智能手機就可以迅速完成信息化的消費者端。基于這些因素,“互聯網”的梅特卡夫效應很難再次適用于2B的産業互聯網。面對數字經濟的未來,我們還要去尋找新的定律或法則。

梅特卡夫定律支撐了大量的商業模式創新,在今天世界各國都更關注所謂“硬科技”的時代,數字經濟的新階段可能也應該將焦點轉向服務于企業的研發和技術進步。奇績創壇創始人兼CEO陸奇博士的一些思考給了我們很大啓發,他提出當前科研的範式正在轉向數據和算力驅動,探索前沿的力量正在從科研機構轉向一些大廠和新一代研究型創業公司。筆者認爲,除了他強調的數據和算力,還應該再加上人工智能快速發展帶來的更多更強大的算法。的確,我們能在生物制藥、綠色能源,包括IT行業本身等很多行業看到數據、算力、算法在研究方法上的大量應用,社會科學等“軟科學”領域也正在購買服務器和數據,建立大數據實驗室,從輕資産走向重資産。數據、算力、算法的應用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改變著科研的模式,加速著科研的進度,推動著技術的進步。

行文至此,不妨猜想一下,下一個驅動數字經濟升級發展的定律也許是這樣的:“數據、算力、算法投入增加X倍,産業研發速度加快Y倍”。由于還沒有足夠的業界實踐,我們還不能確定X和Y的值應該是多少,也或者這個猜想本身就是荒謬或者無稽之談,那就請更多的思想家來貢獻智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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